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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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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第四章 (續)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續)
第六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証、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証、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六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